河西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考核与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干部勤政廉洁,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河西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干部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学校领导干部推动学校和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第四条 学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单位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 审计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党委任命或学校行政聘任的各单位、部门的现岗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
(一)学校机关各部、处、室等管理职能部门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层副职领导干部;
(二)校内各学院、馆、所、中心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层副职领导干部;
(三)学校附属单位的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层副职领导干部;
(四)以上各单位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或学校外聘正职领导干部,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中层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各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七条 学校机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学校的各项制度、目标和任务,履行本单位有关职责,推动学校和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五)本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八)人员管理、考评、奖惩、津贴分配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附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学校的各项制度、目标和任务,推动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单位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六)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含税金)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机构设置、人员管理、考评、奖惩、津贴分配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控管理等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九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学校、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利益损失、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分管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组织部提供相关情况。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是指审计处确定的审计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向审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审计处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学校党委、行政有关领导同志,以及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分管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审计处负责人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审计处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学校党委、行政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组织、纪检、审计、人事、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组成,审计处分管校领导主持。根据需要,相关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讨论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按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党委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商议,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织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进行书面委托,由审计处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于计划之外的临时委托根据工作需要纳入本年度或下一年度审计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领导干部工作岗位,确定审计组(审计组可以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审计组应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由审计处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由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签批。审计组要于审计工作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财务处等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及自查述职提纲。
第二十八条 审计通知书和自查述职提纲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财务等相关部门应当在5日内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三十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要做出书面承诺。对抵制、拖延、阻挠和拒绝提供审计所需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审计组根据其情节,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在收到上述材料,并听取被审计干部自查述职报告和干部、群众意见后,应按审计规范和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形成书面审计意见书,审计审计意见书由审计处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意见书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证求学校有关校领导,以及学校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直接向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提出复审,最终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签批的复审意见为准。
第三十四条 审计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送组织部、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及分管领导、需要的可抄送纪委、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财务等相关部门,要整改 审计报告所提出的问题,落实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
第三十六条 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有违纪、违规线索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委托书等资料由审计组整理交审计处档案员存档,审计处保管三年后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抄送给组织部的审计报告应按有关规定进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联系会议工作制度,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纪依法依规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
第四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党政领导班子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和组织部;
(二)在本单位公示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有关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