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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5日 17:08  |  查看次数:[]

河西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并进行确认、评价、咨询,旨在促进完善管理控制、防范风险、创造效益,从而促进学校事业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审计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在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准则,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党委和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规定,加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的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
(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聘评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须的专职人员编制,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强,能胜任审计工作的人员,逐步形成审计、会计、工程、法律等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队伍相对稳定。

除涉密事项外,学校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每年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和培训时间。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基建、维修工程及物资采购的招投标进行监督;

(十一) 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 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党委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
十五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核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分管校领导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分管校领导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西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210月修订)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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