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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5日 17:03  |  查看次数:[]

河西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甘肃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竣工结算金额 1 万元(含)以上,使用学校各类资金安排的建筑、安装、装饰、修缮、道路、管网、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竣工资料,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请的工程价款结算。竣工结算审计,是指以建设管理部门送审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为依据,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的全面审计。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在审计力量不足或对投资金额比较大的单体工程项目审计时,可委托学校公开招标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造价公司)组织审计,具体委托审计事宜由审计处负责。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未经审计,财务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施工合同、协议是否正确履行;

3.审核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

4.工程量是否真实、定额套项是否恰当 、工程材料定价是否合理;

5.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6.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联系单、变更签证单等手续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合规。

第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

(一)送审资料的内容见附件;

(二)建设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对于资料不全或对资料依据本身产生异议的,审计处可不予受理或暂缓审计。进入审计程序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任何补送资料。如经核实确需补充资料的,必须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审计处负责人同意,方可收审。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审前准备

1.建设管理部门按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资料;

2.审计处查收资料并登记编号;

3.审计处根据工作情况成立工程项目审计组,外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并签订工程项目审计业务委托书。审计组一般有建设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工程师、社会审计机构造价工程师和审计处审计人员组成。

(二)审计实施

1.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改变结算方式;改变工程类别;涉及标底漏项等重大变动;采用不均衡报价投标且变更部分价格差异较大;竣工图与施工现场不符;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约定不符;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增加费用;隐蔽工程结算及其他。主审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负责。

2.现场勘察。审计处指派审计人员会同建设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测量,核查数量、规格和质量等。对材料设备价格有异议的,应参考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必要时审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开展市场调研,核实材料、设备价格。对竣工图纸与工程现场不符的,审计人员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绘制竣工图,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并盖章后,再进行现场核实。

(三)复核
审计处应对社会审计机构拟定的审计报告(定案表)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与社会审计机构沟通。
(四)交换意见和签署定案表
1.社会审计机构或审计处就审计报告(定案表)征求施工单位意见。施工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或回应,逾期视为无异议;
2.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金额100万元以下(不含)的,社会审计机构、施工单位、审计处、建设管理部门就审计报告(定案表)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签署审核定案表;
3.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金额100万元以上(含)的,由审计处主持,组织建设管理部门、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社会审计机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部门就审计报告(定案表)进行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报请主管审计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审计处、建设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和社会审计机构、施工单位共同签署审核定案表。

(五)争议处理

1.社会审计机构和施工单位未能就审计报告(定案表)达成一致时,由审计处主持,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社会审计机构、施工单位就争议问题进行协调;

2.最终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时,按学校与施工单位所签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争议条款执行。

(六)出具审计报告

1.社会审计机构或审计处(内审)出具审计报告;施工单位对审核意见存有异议不签署审核定案表但又不能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时,亦可出具审计报告,必要时可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2.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分别报送建设管理部门、财务处和施工单位;财务处依据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办理结算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及时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九条 责任追究

(一)施工单位应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1.为了避免施工单位虚报竣工结算价款,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承担一定的审计费:

1)工程项目审计净核减率超过5%(含5%),按净核减额计算支付给造价公司的审计费,由学校和施工单位各承担一半;

2)工程项目审计净核减率在5%以内的,施工单位不承担审计费。

净核减额=施工单位(建设单位)送审金额-审定金额;净核减率=[净核减额/施工单位(建设单位)送审金额]*100%

2.施工单位虚报冒算,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净核减率达到30%及以上,学校可取消该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一至三年参加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

上述规定必须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列入双方签定的承包合同或协议中。

(二)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严格执行《河西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管理规定》院办发[2016]8号文件,严格控制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计处应对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因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有关部门。

(三)审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后,审计费用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校内各基建、修缮及其它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要建立健全各级工程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从始至终跟踪管理整个项目进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配备专职监理人员或聘请监理公司全程监控,收集完整的施工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内容

 

 

 

 

 

 

 

 

 

 

 

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内容

一、基建工程

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2.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含调整预算)的文件;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电子版、投标承诺(原件)

4.中标通知书(原件);

5.工程施工总承包、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原件);

6.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原件);

7.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计费依据等工程造价有关资料(原件);

8.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并盖章的季度工程进度表(原件);

9.工程暂估价的确认依据(原件);

10.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11.工程结算书(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和电子版。

二、维修工程

1.工程立项批复(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或项目已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2.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原件);

3.工程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原件);

4.设计施工图、施工要求、竣工图纸(原件)

5.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原件);

6.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7.工程结算书(加盖建设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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